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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13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由哪部法律来解释的

发布时间:2026-07-1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广告法第13条的解释依据,需结合法律解释的法定权限及广告法本身的规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而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未针对该条款作出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对广告法第13条的理解需直接适用法条原文,同时结合广告法的立法目的(如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及相关配套规章(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行适用。结论是:广告法第13条暂无专门司法解释,其适用依赖法条本身及司法、行政实践中的通用规则。针对广告法第13条的适用,以下是3点实用行动建议,帮助您准确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1.直接查阅法条原文及配套规章:广告法第13条明确禁止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建议结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章,明确监管边界,避免广告内容触碰红线。2.咨询专业律师或市场监管部门:若对广告内容是否违反第13条存疑,可向律师或当地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科室咨询,获取针对性解读,降低违规风险。3.参考司法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广告法第13条”相关案例,了解法院对“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标准,如对比性广告中是否存在虚假对比、恶意诋毁等情形。选择建议时,需重点考虑广告的具体内容、发布场景及监管部门的最新执法倾向。若您需要更精准的分析,欢迎进一步向律师咨询,我们将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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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法第13条的司法解释及解释主体,目前并无专门的司法解释文件。以下为不同情况的详细说明:1.若仅从法律解释权限看:广告法第13条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但截至目前,两高未针对该条款出台单独司法解释。2.若结合司法实践理解:法院审理广告法第13条相关案件时,通常直接适用法条原文,并结合广告法立法目的、其他条款(如第4条真实性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进行裁判。3.若涉及行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适用广告法第13条时,会参考《广告审查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的具体执行标准,但这些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关于广告法第13条的司法解释及解释主体,目前并无专门的司法解释文件。1.若仅从法律解释权限看:广告法第13条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但截至目前,两高未针对该条款出台单独司法解释。2.若结合司法实践理解:法院审理广告法第13条相关案件时,通常直接适用法条原文,并结合广告法立法目的、其他条款(如第4条真实性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进行裁判。3.若涉及行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适用广告法第13条时,会参考《广告审查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的具体执行标准,但这些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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